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31号 原告:北京素年锦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429193X1。
法定代表人:孔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花厨餐饮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37N1E2H。
经营者:夏楚潇。
原告北京素年锦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花厨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素年锦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素年锦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