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天一优品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曾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泉州天一优品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天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吉信德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泉州天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依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初14244号行政判决,厦门吉信德公司据以起诉的201120130920.7号、名称“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泉州天一公司并未侵害厦门吉信德公司涉案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泉州天一公司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厦门吉信德公司未作答辩。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厦门吉信德公司认为泉州天一公司未经许可,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开办的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自行制造的涉案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为泉州天一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亦构成侵权。
根据厦门吉信德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其在泉州天一公司的经营场所购得被诉侵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实施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泉州天一公司对厦门吉信德公司选择泉州天一公司作为被告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为福建省泉州市。
对此,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泉州天一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违反该集中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至于泉州天一公司主张并未存在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的上诉意见,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是管辖权异议审查的对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日 涉案专利 “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120130920.7) 关 键 词 管辖;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被告住所地;
选择管辖;
集中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天一优品箱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福建泉州天一优品箱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集中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实施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集中管辖的管辖权异议,不应当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