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1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天发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389号。
经营者:曾银秀。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天发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