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56号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东区本色烧烤店。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体育巷**。
经营者:盖慧,业主。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铁东区本色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2021年3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