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8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俊周,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俊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