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2206号申请人:李明胜,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
负责人:姚惠明。
被申请人: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负责人:刘飞。
被申请人:刘飞,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明胜与被申请人永丰县恩江镇赣隆七号味道、被申请人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明胜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飞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飞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