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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城区梦翔饰品店、严梦翔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7执38号
案件名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城区梦翔饰品店、严梦翔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城区梦翔饰品店、严梦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7执38号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鼎城区梦翔饰品店、严梦翔: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城区梦翔饰品店、严梦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7知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鼎城区梦翔饰品店、严梦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

2021年1月25日,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鼎城区梦翔饰品店、严梦翔已自行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19)湘07知民初14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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