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855号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金山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龚震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