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879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公司员工。
被告:浏阳市荷花嘉嘉水暖器材批发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办事处荷花园社区金沙南路**。
经营者:徐谷东,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荷花嘉嘉水暖器材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被告浏阳市荷花嘉嘉水暖器材批发店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8号)第四条,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长沙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不服长沙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市人民法院并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故本案亦不属于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8号)第三条,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福区××浏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县和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1】57号)规定,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5万元,属于发生在湖南省浏阳市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由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龙 峰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