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4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竹行街道百万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街道世家花园****。
经营者:叶丽平。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开发区竹行街道百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2021年1月14日,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