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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英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民终561号
案件名称天津中英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中英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英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海泰火炬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901div>法定代表人:杨四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中英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天津中英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同意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天津中英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被上诉人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对上述申请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天津中英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北京麦迪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天津中英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苗佳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刘洋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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