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晶华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61421139M。
法定代表人:崔贵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华兴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L0981517XP。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川区波浩超市,经营场所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山水缘社区山川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2MA3PEW5002。
经营者:车新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淄川区波浩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淄川区波浩超市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淄川区波浩超市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淄川区波浩超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