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2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男,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宾馆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N5TG2A。
经营者:窦振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五军,男,系咸阳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店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系咸阳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店员。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1日受理,2021年3月4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