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注册号×××71。
经营者:朱国岐,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以下简称国岐机电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岐机电商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国岐机电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