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0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时代玛特超市,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殷祥。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因与被告清江浦区时代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