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665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锦军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商住综合楼**101-105门面。
经营者:杨铭,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锦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