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83号原告:汕头高新区炬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邦越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龙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高新区炬盛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邦越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龙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汕头高新区炬盛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高新区炬盛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高新区炬盛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汕头高新区炬盛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