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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辉、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辉、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王辉;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潮品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45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王辉,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田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伟君。

被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曾伟君。

被告:东莞市潮品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一工业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曾伟君。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潮品秀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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