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7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0元;
延迟履行利息;
执行费暂计9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驻马店西园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止。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12368短信截屏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峰审 判 员 陈 曦审 判 员 何诘弥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王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