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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刘新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91执5975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刘新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91执5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9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沈浒XXX。

经营者:刘新元,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81647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2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及经营者刘新元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反馈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原址无此单位退回。

经阅卷,本案审理阶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判决书亦系公告送达。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及经营者刘新元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12月3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及经营者刘新元的财产状况。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12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及经营者刘新元名下的不动产。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9年12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通明食品商行经营者刘新元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其名下无房地产登记情况。

6、2020年5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1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

尚未执行到位31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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