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1408号之一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字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睿。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字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