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116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第一大道17层1704。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城阳水暖商店,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季兴路北。
经营者:姜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城阳水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