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5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你好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349号恒宇大厦一楼临桂花路5、6号门面。
经营者:王志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你好眼镜店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你好眼镜店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你好眼镜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你好眼镜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你好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