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与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义乌大道280号至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4996273X。
法定代表人:万清敏,职务不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与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