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12号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192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迪利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路5号新基汇工业园3栋厂房401。
法定代表人:方俊南。
被告:深圳市世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路5号新基汇工业园3栋4楼404。
法定代表人:郭泽通。
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利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001××××.1,专利名称:一种外置声卡)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因自身经营考虑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创成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