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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何里三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1693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何里三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成都何里三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693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何里三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598号附769号。

法定代表人:谭家奇。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何里三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何里三森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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