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693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何里三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598号附769号。
法定代表人:谭家奇。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何里三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何里三森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