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57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信达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资丰市场**固排**。
经营者:赵中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信达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经营者身患重疾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