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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安信达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4575号
案件名称4575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安信达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安信达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57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信达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资丰市场**固排**。

经营者:赵中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信达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经营者身患重疾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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