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30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轩语灯饰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1号望成大厦五楼5888。
被告:深圳市尊光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成路西万大厦723F。
法定代表人:杨珏。
被告: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怡翠街二巷1号四楼。
负责人:方锦红。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轩语灯饰商行、深圳市尊光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201830285796.9,专利名称:灯饰配件(石头))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被告达成和解,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