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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納益其尔与龙泉驿区同安街办木槿时光食品店、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心静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39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納益其尔与龙泉驿区同安街办木槿时光食品店、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心静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納益其尔;龙泉驿区同安街办木槿时光食品店;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心静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399号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同安街办木槿时光食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锦绣路176号10栋1单元116、119号。

经营者:黄波。

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心静饮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鸥鹏大道374号。

经营者:詹焱绯。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龙泉驿区同安街办木槿时光食品店、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心静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驿区同安街办木槿时光食品店、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心静饮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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