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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创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1590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创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创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好食家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腾龙路152号润达圆庭1层南街道103A。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好食家小吃店,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华区。

经营者张广友,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慈圣镇孔庄村委会三组214号,上诉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好食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提出撤回其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7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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