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658号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蚂蚁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民娄村3号。
法定代表人:袁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蚂蚁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