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4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祥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现住高碑店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自首,同年12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祥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祥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董祥锐从河北石家庄市、深泽市、文安县、蠡县、雄县等地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洗发露、舒肤佳牌香皂、雷达牌电热蚊香片、黑客牌电蚊香片、枪手牌杀虫雾剂、枪手牌电热蚊香片、枪手牌电热蚊香液、蓝月亮牌洗衣液、大宝牌SOD蜜、金鸡牌鞋油、姚记牌扑克牌、强生牌婴儿爽身粉、佳洁士牌牙膏、云南白药牌创可贴等52种商品,并销售到白沟周边及北京、天津地区。
2018年11月2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查获,当场查扣52种商品及出库单本84本,账本3册,经河北康达有限公司、上海庄臣有限公司、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有限公司对商品的包装、标签、瓶盖、装潢等制作工艺进行鉴证,均属于仿冒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董祥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50种,涉案金额共计1893323元,扣押涉案物品52种,按平均售价计算共计163751.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工作说明,证人刘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祥锐法制观念淡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假冒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董祥锐犯罪部分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祥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二、对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