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等与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民辖终59号
案件名称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等与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晨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

法定代表人:翁勇刚,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晨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香樟西大道609弄7幢1号。

法定代表人:翁勇刚,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工业园区中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胜,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街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上诉人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龙吟公司)、上诉人永康市晨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晨睿公司)、上诉人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凤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北京公司)、被上诉人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天津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77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康龙吟公司、永康晨睿公司、上海凤凰公司分别持相同的事实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分别在浙江省金华市和上海市,且本案其他被告的住所地也并不在北京,一审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京东公司并非本案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与本案并不具关联性,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45号、146号民事裁定书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认可京东公司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仅仅是为了能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滥用诉权,将京东公司列为被告,被上诉人恶意规避管辖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纳恩博北京公司、纳恩博天津公司答辩称,第一,涉诉的许诺销售行为和销售行为都是发生在京东公司的平台,本案不仅依照被告住所地原则应由一审法院管辖,根据侵权行为地也可以确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电商平台在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按照该规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京东平台属于适格被告。

第三,在专利诉讼中原告方把平台方拉入列为被告属于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同时上诉人也是按照这一规则对纳恩博公司提起过诉讼,从这点讲,上诉人也是同意上述规则的,上诉人属于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

第四,上诉人上诉理由中所述两案中,京东公司未被列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适用前述条款。

本案被告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但上诉人以原审被告京东公司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于异议人提出的被告不适格的异议理由,应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

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原受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与其他被告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是否属于共同被告等问题,可以待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

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原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该被告成为确定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时,则应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管辖异议的裁定。

本案中,三上诉人以京东公司不适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且京东公司是确定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管辖连接点,故本院应对京东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该条款,结合本案案情,京东公司是否存在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是认定其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关节点。

根据纳恩博北京公司、纳恩博天津公司提交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75号公证书,纳恩博北京公司、纳恩博天津公司代理人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网店系京东官网上的晨睿骑行运动专营店,可以初步判断,京东公司存在涉案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

虽然京东公司是否构成法律规定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所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范围等,还应待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裁判,但可以确定的是,京东公司确系本案适格被告,京东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一审民事案件,且京东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上诉人永康市晨睿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