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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廊坊市林美商厦有限公司新华路店、廊坊市速特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2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廊坊市林美商厦有限公司新华路店、廊坊市速特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廊坊市林美商厦有限公司新华路店;廊坊市速特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林美商厦有限公司新华路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1号一、二层。

被告:廊坊市速特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新华路16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廊坊市林美商厦有限公司新华路店、廊坊市速特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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