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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宁津联华超市杨庄子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38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宁津联华超市杨庄子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宁津联华超市杨庄子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津联华超市杨庄子连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宁津县相衙镇杨老头村。

经营者:于春莲。

上诉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津联华超市杨庄子连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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