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366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瞿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娟,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沁净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四镜村湖光路25号。
经营者:吴美华,女,1981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沁净电器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