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10号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木岭街8号三楼A。
法定代表人:王卫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依,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贝祺乐玩具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贝祺乐玩具厂。
法定代表人:陈锦涛。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贝祺乐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159××××.6,专利名称:一种互动四轴飞行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