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3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俪仟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27号112房间。
经营者王晓卓。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俪仟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万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元,扣除应承担的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人民币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