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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456号
案件名称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顺利;陈树根;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56号 原告: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X。

法定代表人:黄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富,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武,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益树大道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0W。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总经理。

第三人:陈顺利,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

第三人:陈树根,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

原告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顺利、陈树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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