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681执448号俞芦军;
南通莱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俞芦军与被执行人南通莱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损失人民币51050.00元。
经本院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1716.00元,提取执行费666.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49850.00元,转付(2019)苏0681执行3347号1200.00元。
5月28日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
至此,申请执行人俞芦军与被执行人南通莱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18)苏0681民初9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