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45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福乐家食品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城北中街1幢7号。
经营者:黄春。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福乐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