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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桥西区凯利佳橱柜经营部、石家庄世纪明月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4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桥西区凯利佳橱柜经营部、石家庄世纪明月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桥西区凯利佳橱柜经营部;石家庄世纪明月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凯利佳橱柜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50号明月装饰材料商城南二环店F1区11号,经营者丁建辉。

被告:石家庄世纪明月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侯运洲。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凯利佳橱柜经营部、石家庄世纪明月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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