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6375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朱靖,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