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82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羊林服装门市,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街102号“千家惠服饰广场”。
单位负责人:耿羊林。
被告:深圳市金松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苑翠松楼一楼121。
法定代表人:沈月芳。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羊林服装门市、深圳市金松鼠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