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141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层(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英,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