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2944号 原告:广州首谷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JRDX8),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
法定代表人:周宝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蝶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5AQJ4D),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东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首谷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蝶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首谷鞋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