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00号 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1号楼2095铺。
法定代表人:陶伟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珂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屋基村3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峰,经理。
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珂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被告义乌市珂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峰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