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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与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王新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5501号
案件名称劲霸与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王新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王新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50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忠,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坂雪岗大道4026号1楼部分、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喜,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辉,女,住址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王新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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