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50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忠,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坂雪岗大道4026号1楼部分、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喜,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辉,女,住址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王新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