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800号之二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5号(明港工业园D座)。
法定代表人:许安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