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0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猛,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赔偿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